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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安全提示
1、 登录正确网址
访问本行网站时直接录入网址,或将本行网站地址添加到浏览器的“收藏夹”中,不要采用超链接方式间接访问本行网站,建议不要通
过搜索方式或其他网站、邮件中的链接登录本行网站。
本行网站地址: www.szrcb.com
本行网上银行地址:http://ebank.wjrcb.com
2、 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网上银行交易
数字证书,是CFCA认证中心签发的用以证明用户身份的数字信息文件。本行移动证书,保存在专用USBKey中,作为网上银行证书用户
唯一身份标识,使您的网上银行交易更为安全可靠。
3、 保护密码
(1) 在任何时候及情况下,不要将您的账号、密码告诉别人;不要轻信任何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索要账号和密码的行为。
对于已经向不明人员或网站提供网上银行密码的,请立即登录网上银行修改密码,或至柜面进行密码重置。
(2) 请设置不易猜测的密码。切勿设置过于简单的密码如:6个“1”,连续数字或与个人资料相关的密码如:身份证、生日、电话等。
(3)为您的网上银行设置专门的密码,区别于您在其它场合中(例如:其他网上服务、ATM、存折和银行卡等)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
避免因某项密码的丢失而造成其他密码的泄漏。
(4)将您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用以对外转账的支付密码设置为不同的密码,多重验证以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4、 保护计算机
(1) 定期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安全程序或补丁。
(2) 安装个人防火墙。可以防止黑客入侵您的计算机。
(3) 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养成定期更新杀毒软件的习惯,防止新型病毒入侵。
(4) 不要开启不明来历的电子邮件。
5、 其他保护措施
(1) 请定期更改密码。
(2) 查看欢迎页面上的“上次登录时间”和实际登录情况是否相符,便于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3) 操作完毕后,使用正确方法退出网上银行,即点击网银中“系统签退”按钮退出系统,而不是直接关闭浏览器,以确保您在安全的
情况下离开网银系统。
(4)请勿向第三方透露您的个人账户信息,并建议取消浏览器的“自动完成”功能。
申办指南
苏州农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申办指南
1、在苏州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苏州农商银行个人网银业务申请表》。
2、认真填写上述申请表格,确保填写信息准确无误。
3、申请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所需注册的垂虹借记卡或市民卡,到本行任意营业网点办理即可,注册成功后成为本行网上银行用户。注册业
务应由客户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
常见问题
苏州农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常见问题
个人USBkey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个人证书5年。
如果证书没有及时更新导致过期,是否要重新办理呢?
答:请至本行网点办理证书更新,个人客户身份证件及注册的账户到网点办理。
网银证书更新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注销网上银行业务是否都需要到开户银行办理?办理的时候都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个人客户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及注册的账户到任意网点办理。
如果个人网银绑定的卡号或账号需变更,怎样办理?
答:请直接在网上银行上追加和删除。
在网银办理的卡、存折的口头挂失,若想解除应如何办理?
答:请至其开户行办理挂失撤销,或口头挂失5天后系统自动解挂。
网上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忘记后重置是到开户行还是任意网点,是当时可以重置吗?
答:个人客户到本行任意网点重置,即时生效。
一个客户号是否只能开一个网银户?若只能开一个,可不可以加挂他人账号?
答:同一客户号(一个有效身份证件对应一个客户号)只能开一个网上银行,不得加挂他人账户。
网上银行办理银行卡口头挂失时需要输入交易密码,这个密码是卡的取款密码还是网上银行交易密
码?
答:银行卡的取款密码。
客户在网点申请网上银行后多长时间可以使用,网上银行初始密码是多少?
答:即时开通,密码在开户时由客户自行设定。
网银证书丢失后补办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答:个人客户至任一网点办理,即时完成补办手续。
CFCA是什么?
答: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网上银行中那些功能需要使用取款密码?
答:“活期转活期”、“行内转账”、“跨行转账”、“账户口头挂失”和“追加账号”需使用卡、折取款密码。
办理转账业务输入金额时,总是无法输入,应怎样处理?
答:在输入金额时,需在英文半角下进行输入。
在登录网银时,登录密码连续输错五次后,就不能再登录,应怎样处理?
答:密码连续输错次数达到5次,请明天再试或至苏州农商银行任意网点进行修改。
若客户的USBKey被锁,应如何处理?
答:客户连续累计6次输错密码,USBKey自动锁止。个人客户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营业网点办理。
忘记网上银行用户名,应该如何处理?
答:可至本行网点查询。
在一台电脑上下载完证书后,在其他电脑上能否使用?
答:网银证书只需下载一遍,是在U盾中储存的,下载成功后,任何电脑都能使用。
USBKEY密码如何修改?
答:初始密码为:123456。此密码修改在:开始—所有程序—苏州农商银行管理工具—管理工具里修改PIN。
网银办理了一直未下载,参考号和授权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考号和授权码有效期限为:14天。过期需要去开户行重新办理。
插U盾,“服务器找不到证书”,右下角也不显示我行的红色标志如何解决?
答:管理工具没有运行(前提是管理工具没有损坏)打开管理工具运行就可以了。假如管理工具损坏,要卸载再重新下载安装管理工具即
可。
无法找到证书,如何解决?
答:证书没有正确下载。错误的证书可能只显示了交换密钥对,但没有证书。如果证书还在有效期内,可以重新下载。如果下载太多错误
证书,向总行电子银行部申请清KEY,然后重新下载。
系统提示数字签名错误如何处理?登入时显示不符合id格式如何处理?
答:检查简体与繁体有没有混合使用,检查输入法。
升级WIN10后,证书管理工具不识别KEY怎么办?(红色的USERKEY)
答:在网银登录页面的常用下载中,下载飞天一代USERKEY修复工具,并安装。
自助注册
1、确认协议
2、注册
3、注册完成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电子渠道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甲方自愿申请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服务,特签订《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渠道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甲方勾选“我已阅读过《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渠道服务协议》”,即表示甲方本人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和含义,同意遵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因此为保障甲方权益,请甲方在勾选前务必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内容,特别是乙方加粗提醒部分条款内容。
第一条 定义
1. Ⅰ、Ⅱ、Ⅲ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1.1 Ⅰ类银行账户:通过银行柜面或自助机具等渠道受理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认可的、乙方对甲方身份认证后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为Ⅰ类账户。Ⅰ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业务,无交易限额控制。甲方于乙方处仅可开立1个Ⅰ类银行账户。
1.2 Ⅱ类银行账户:通过乙方柜面、自助机具、手机银行等方式,并绑定开户申请人同名Ⅰ类账户(经乙方柜面、自助机具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后开户的可以不绑定同名I类账户)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为II类账户。Ⅱ类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发放和归还本行贷款。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通过银行柜面、自助机具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银行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发放贷款和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1.3 Ⅲ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电子渠道开立的Ⅲ类银行账户通过绑定账户入金验证的,最多可以开启1个非绑定账户入金和出金功能。其中,Ⅲ类银行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为5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2. 个人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开户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柜面、自助机具、电子银行等实名申请,经乙方对甲方身份核准后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同类型个人账户可享受乙方提供的不同产品及服务。
3.“电子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自助申请、经乙方核准后为甲方开立的无实物介质、不可挂失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 “绑定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或者申请变更电子账户信息时所绑定的甲方本人在乙方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
5. “手机号码”是指甲方在申请乙方提供非面对面的金融服务时,用于接收乙方发送的短信验证码、交易提示短信等信息的手机号码。乙方将通过此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6.“电子渠道服务”是指乙方通过指定的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短信等提供给甲方的非面对面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电子渠道服务的开通与服务内容
1. 网上银行
1.1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身份认证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成为网上银行的大众版客户。大众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和信息资讯服务。
1.2 甲方通过乙方柜面或其它有效途径签约并经乙方身份认证后,成为网上银行的专业版客户。专业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网上支付、缴费、购买投资理财金融产品、证券基金、信用卡、贷款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资讯服务。
2. 手机银行
2.1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身份认证后,自助开通手机银行,成为手机银行的大众版客户。大众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同名行内转账、投资理财产品购买和信息资讯服务。
2.2 甲方通过乙方柜面或其它有效途径签约并经乙方身份认证后,成为手机银行的专业版客户。专业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网上支付、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证券基金、信用卡、贷款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资讯服务,专业版客户还可在手机银行自助变更手机号码。
3. 微信银行
3.1 微信银行是指乙方基于微信公众平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研发的),通过乙方注册的公众服务号(乙方微信公众服务号:苏州农村商业银行)与甲方微信号间的消息互动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智能互动金融服务。
3.2 甲方通过微信平台关注乙方微信公众服务号,成为微信银行客户。微信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金融信息资讯、签约账户查询和管理、动账通知、身份信息更新等等服务。
第三条 电子账户申请与使用
1. 甲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的,应按乙方规定,在乙方提供的指定电子渠道录入身份信息及身份验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姓名、二代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期、手机号码以及绑定银行卡卡号和有效期、校验码、交易密码等。甲方应确保提供身份信息及验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提交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未由他人代办或冒充他人申请。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甲方资料如有更改,应及时通过乙方指定渠道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电子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开立电子账户:
2.1乙方对甲方的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甲方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开户申请;
2.2 乙方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开立的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开户申请;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开户主体:基于对甲方负责的审慎原则,乙方有权针对电子渠道提供的不同服务对开户人年龄做出一定的限制,并有权调整,原则上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才可开立电子银行账户。
4. 电子账户开户流程: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电子渠道填写身份信息、绑定手机号码、设置电子账户密码、绑定Ⅰ类账户(如绑定他行账户,需第三方机构认证),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电子账户申请。乙方有权依据甲方开户条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开户,同时有权根据个人电子账户管理需要,随时调整申请电子账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方式等,具体以申请时乙方实际要求为准。
5. 电子账户开户,需遵守以下规则:
5.1 甲方在申请个人电子账户时,不得由他人代理开立;
5.2 甲方在申请个人电子账户时,由甲方自行选择绑定账户的,该绑定账户应当在银行机构可以正常使用且状态有效。如因甲方的绑定账户销户或状态异常导致资金损失,由甲方个人承担责任。
5.3甲方在申请个人电子账户时,绑定的是他行I类账户或他行信用卡账户的,需拍摄并上传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照片须清晰、完整、可辨,乙方不接受复印件等形式的身份证件影像资料,无论甲方在乙方处是否成功开立电子账户,甲方上传的资料均不退回,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5.4甲方在申请个人电子账户时,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须保持一致,该手机号码须为甲方在申请开立个人电子账户时指定的、由甲方本人实名且合法所有,并有效控制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交易验证码、账户变动等信息,必要时乙方可用于联络甲方以便核实身份,如因甲方手机遗失、病毒入侵或转借他人使用等非乙方原因而导致资金损失,由甲方个人承担责任。
5.5甲方在申请个人电子账户时,绑定的I类户是乙方账户的,申请的电子账户所属分支机构为首次绑定的I类户的开户机构且固定不变;如绑定的账户为他行的I类户或信用卡账户,申请的电子账户所属分支机构是甲方填写的乙方营销人员编码所属机构,如甲方未填写乙方营销人员编码的,乙方默认电子账户的所属机构为乙方指定的业务机构。
6. 甲方开立电子账户时,乙方需要对甲方身份识别:
6.1甲方绑定Ⅰ类账户为他行账户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将甲方开户时提供的信息提供给乙方合作的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甲方信息与身份认证;
6.2甲方绑定Ⅰ类账户为乙方账户的,乙方有权选择以甲方已持有的乙方账户密码验证的方式识别甲方身份。
7. 当甲方的个人电子账户开户申请信息经乙方审核有误或不实,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开户申请流程或冻结甲方已开立的电子账户,甲方须本人亲自携带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乙方柜面办理账户重新认证业务,电子账户被冻结期间引发的账户资金损失及与电子账户相关的金融服务受到的不利影响,如理财交易等损失及所有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8. 乙方审核通过甲方的电子账户开立申请后,即生成电子账户账号。
9. 甲方在使用电子账户时,可以对已经绑定Ⅰ类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绑定账户的变更,变更时,需要按照乙方变更绑定账户规定,在电子渠道或者柜面重新做身份认证。
10.甲方申请开立的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转让或购买。若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转让或购买的银行账户,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重新开立账户。
11.使用电子账户时,必须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规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及乙方的业务规则和制度规定。
第四条 电子渠道服务使用规则
1.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须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际外汇管理局等金融监管机构其他关于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合法使用。
2. 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平台享受乙方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确保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暂时限制甲方个人账户部分功能的使用。根据账户性质,甲方在线使用乙方相关服务,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或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定需在线签署相关协议。
3. 乙方不向甲方寄送涉及电子服务的纸质对账单,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查询交易记录和电子回单,如甲方对交易记录存在异议,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4. 甲方须持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至乙方网点办理电子账户升级业务,升级服务范围、开办时间及业务流程以乙方规定为准。
5. 当甲方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指定渠道办理变更手续。如甲方之前所提供的客户信息发生变化,甲方未及时更新,或者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期前三十个自然日内,甲方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期后,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6. 凡使用密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密码、令牌口令和云盾密码等)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的还款义务。
7. 甲方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地使用账户,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7.1妥善保管与办理账户相关的各项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件、绑定的银行账户、注册时提供的手机号码、接受的验证码等信息,不得交给他人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透露上述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使用。因上述任何信息或资料丢失、被盗抢、毁损、泄露等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7.2甲方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并应妥善保存密码,不应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应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3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账户的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因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8. 个人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9. 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行业组织等告知或乙方认为,个人账户信息可能发生泄漏等情况,为确保甲方个人账户安全,乙方将及时联系甲方,提示甲方尽快修改密码,如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或情况紧急,乙方有权采取措施临时锁定甲方的个人账户。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携带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到乙方柜面办理解锁。
1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电子账户,乙方将暂停甲方账户电子渠道服务,甲方需经过乙方重新身份核实后方可恢复其业务。
1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乙方有权对其提供的电子渠道的转账业务进行账户支付限额的设定,包括支付账户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最大限额和笔数的,应该到乙方的柜面进行业务办理。
12. 甲方银行账户3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且账户余额小于50元(不含,包括零余额账户),乙方将甲方账户列入久悬账户。
13. 乙方发现甲方个人银行账户,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乙方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第五条 账户变更与撤销
1. 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当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采取措施核实甲方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如有投资理财、定期存款等金融产品应提前赎回支取后再予以变更,Ⅱ、Ⅲ类户应当将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2. 柜面、自助机具、电子银行渠道开立的账户,可以根据甲方意愿对其身份信息进行必要的核验后在Ⅰ、Ⅱ类户之间进行升、降级;非面对面开立的账户可以根据甲方意愿对其身份信息进行必要的核验后在Ⅱ、Ⅲ类户之间进行升、降级;批量新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为Ⅱ类户,激活时根据甲方意愿进行升降级。
3. 账户升级或降级后甲方持有的Ⅰ、Ⅱ、Ⅲ类户数量不超过规定的数量限制,同一银行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乙方有权利根据不同的服务制定不同的账户管理规定。
4. 个人银行账户销户应先解除相关签约信息、结清定期存款、赎回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
5. 通过电子渠道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应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6. 账户销户后原Ⅰ、Ⅱ、Ⅲ类户绑定关系自动解除。
第六条 利息与收费
1. 各类存款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2. 甲方开立个人电子账户,应当按照乙方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若甲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甲方可参见乙方的对外公告。个人电子账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3. 乙方关于电子渠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对外公告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并且同意乙方采取扣收的方式从甲方个人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同时,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乙方个人电子账户及相关服务,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接受公告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受其约束。
第七条 权利与义务
1. 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如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乙方有权调查并中止或终止提供银行服务,因中止或终止电子渠道服务而发生的资金损失等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 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电子渠道服务规则向乙方发出划转个人账户资金的指令,乙方应及时执行接收到的甲方指令。甲方指令一经发出,除乙方允许情况外,不得要求撤销。
乙方因下列原因而未及时正确执行指令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查封、冻结、止付或扣划;
(2)甲方的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发送指令;
(4)乙方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存在乱码、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有其 他不符合乙方规定的情形;
(5)拟交易金额大于乙方规定的限额;
(6)乙方有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甲方指令的真实性;
3. 甲方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开立个人电子账户,如乙方发现该电子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乙方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予以销户。如甲方确认电子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向乙方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乙方将对该账户予以销户。
4.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微信银行等各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对外公告等。
5. 甲方保证将申请开立的个人电子账户用于合法用途,不出售、不转让,并保证本人使用个人电子账户从事的各种交易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乙方仅按甲方有效指 令提供账户服务,甲方与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法 律责任。如甲方所开立的个人电子账户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处于被冻结、止付、扣划状态而导致甲方相关金融交易失败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如甲方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乙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电子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如乙方通知甲方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并销户,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公告与变更
1.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进行单方变更,乙方变更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之后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乙方渠道发布公告。如甲方在银行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电子渠道服务的,视为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将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 乙方在上述渠道发布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相应公告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公告中明确的执行之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其他
1. 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申请信息和账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个人电子账户,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按照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
3. 甲方授权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约定及提供相关服务等目的通过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相关渠道了解或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关于上述信息的保密条款持续有效,且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
4. 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涉及甲方的业务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4.1审核甲方(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贷款、信用卡申请及分期付款的办理;
4.2审核甲方作为提出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信用信息;
4.3对已向甲方或甲方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机构或组织发放的授信进行授后风险管理;
4.4审核甲方个人征信异议申请;
4.5乙方主动为甲方提供预授信服务;
4.6 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乙方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甲方同意,无论在乙方申请的业务是否获批办理,甲方授权书及甲方信用报告等资料乙方留存,无须退回甲方。
6. 乙方系统记录的甲方个人账户的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传递的指令、个人账户交易信息等),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应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7. 乙方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机构、法院、检察机关等)披露,或乙方为完善服务向相关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的除外。
8. 业务中止或终止
8.1甲方涉嫌从事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从事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的发布的制裁名单,或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或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乙方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或存在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及项下产品的系统等行为,或因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和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自行承担个人所遭受的损失,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发生法院等司法机关、政府有权机关因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资金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8.2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如身份证件、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交易信息(含交易对手、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信息),应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甲方拒绝配合提供,或者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无效,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和相关服务。
9. 特殊情况: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情况)、或法规政策改变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账务问题,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0.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账户所属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解决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1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双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除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前述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12. 协议期限 :协议自甲方勾选同意乙方的服务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以一年为周期自动顺延视同签约。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13. 本协议同时受我国其他金融业务管理条例及我行其他相关业务管理条例、章程约束,乙方有权依法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业务规则变化引发的修改本须知内容的权利,修改后的协议对甲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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